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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妹妹),性别:**,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69********,**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室,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哈灵麻将”APP为他人提供房间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收取3元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上述期间,共计抽取房费人民币4.5万余元,扣除软件充值支出,实际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其三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哈灵麻将”APP上开设房间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的事实。

2. 公安机关收集的由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哈灵麻将”APP平台的购卡记录、亲友圈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哈灵麻将”APP开设赌场及其亲友圈的购卡、耗卡情况。

3. 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号为******、Xqxxx2018、ycc931126账号的电子账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微信号结算、收取赌资的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iphoneXS Max手机一部、meitu手机一部。

5. 被告人陈某某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

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8. 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文华

                              检察官助理 涂晓婕

2021年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0174****。

2. 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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