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09月,陈某某等人多次在官渡区罗衙村22号内设立赌博场所,开展赌博活动。2019年9月01日23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官渡区罗衙村22号三楼抓获正在使用扑克牌“捞腌菜”赌博的陈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四人已取保候审)、曹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三人已行政处罚),现场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两副,抽取的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无视法律法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