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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花园**幢*单元802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克拉玛依区**花园**幢*单元***室、*幢*单元***室、森香水岸小区西环路别墅区旁茶楼等地先后开设“普拉斯”赌场,该赌场先后开设10场,每场抽头2万元,抽头渔利共计20万元。每场抽头渔利扣除赌场费用及返还参赌人员的钱款外,陈某某每场实际获利0.13万元,共计获利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非法获利,酌情可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20年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一)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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