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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捕前住包头市昆区**村,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61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区**村开设麻将馆,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在其麻将馆内以打“大A”、打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0人,并缴获赌资3379元。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开麻将馆共获违法所得约33000余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夏某某等19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开麻将馆,向赌博人员抽头渔利的事实。

2、 书证归案经过,证实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3、 书证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证实陈某某微信账户的使用情况。

4、 书证扣押笔录、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5、 书证收缴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赌资进行了收缴,共计3379元。

6、 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陈某某工商银行储蓄卡使用情况;

7、 书证抓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8、 书证人员库信息,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陈某某麻将馆的内外部环境情况。

10、书证收据,证实陈某某家属已经积极退赃。

1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开设麻将馆盈利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俐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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