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前后开始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华安县**镇**村**号民房、华安县**镇**村敬老院后其自家铁皮棚、华安县**镇**村**号陈某甲(已行政处罚)家中等三个处所轮换设置赌场,提供场所、赌具等供人赌博,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纠集蔡某甲、蔡某乙、陈某乙、杨某某、徐某某、郭某某、邹某某、陈某丙、张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赵某某、纪某某、陈某己、蔡某丙、胡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述三个处所用扑克牌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输赢,安排蔡某甲积极参赌以吸引其他参赌人员参赌,安排蔡某乙负责帮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场放贷。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盈利2万元。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华安县**镇**村**号陈某甲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盈利被华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骰子等,赌资62293元,参赌人员1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等20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现场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及蔡丽英的记录本;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提取在案的张某某、李某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诏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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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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