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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号房屋,多次邀约廖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等人前往其租住的房屋赌博并抽取提成,共获利5000元以上。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邀约廖某某、肖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全某某在上述房屋进行赌博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挡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散页材料二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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