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9********,福建省古田县**镇**村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复杂,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依法退回安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余某平、余某雨(该二人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雇佣林某限(已判决)在互联网上搭建“鸿博彩票”赌博网站,冒用官方彩票名称和开奖结果,经营“五分彩”、“北京****”等彩种并接受投注,成立虚假公司对接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鸿博彩票”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祥、余某友(该二人均已判决)明知“鸿博彩票”网站系非法的赌博网站,在河南省新乡市成立代理公司,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利用林无限搭建的虚拟“鸿博彩票”网站截取中奖截图刺激会员,引导会员投注及加倍投注。
截止到2016年6月1日,“鸿博彩票”网站已发展代理1600余名、会员12000余人,充值44213笔共计78364351.32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330余万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安丘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博网站及代理公司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余某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卷宗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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