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定远县**镇**村**组自家的老房子中,提供牌九供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58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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