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89********,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乐乐安徽麻将”互联网游戏平台,先后通过微信群和闲聊群邀集他人进入该平台,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闲聊群中先后以每局收取5元、8元“台费”的形式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8709元。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代陈某某退出所有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一部;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出具的陈某某微信账单及闲聊账单数据分析说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谢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至二万元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有林
2020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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