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号**房以现场投注和微信投注的方式非法收受外围“香港六合彩”投注。陈某某收受赌博人员投注后,通过微信与叫“惊风”和“老徐”的上家交收,收取10%返点获。至被抓获时,陈某某与上家“老徐”的交收赌资共约10万元,累计有赌博人员田某某、微信昵称“香花”等21人向陈某某投注外围“香港六合彩”赌博。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镇**路**号**店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赌博人员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六合彩投注总表、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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