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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杂货店内,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并向上家交收投注,从中收取提成,其非法收受投注金额共人民币11万多元。

2019年12月12日晚,民警到上址抓获陈某某及参赌人员贺某某等人,从陈某某处起获涉案vivo手机一台、投注收据20张、现金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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