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200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陈某某作为老板抽水、莫某某(均已判决)提供场地,二人组织参赌人员在本市天河区**2楼一房间内赌博,并从中牟利。2019年7月4日晚,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发牌或开门,林某某负责发牌,朱某某负责在赌场一楼开门,刘某某、成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放数,聚集陈某某、陈某某等21人(均行政处罚)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在上址进行赌博活动,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刘某某、成某某 、朱某某、林某某六人及其余参赌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参赌人员赌资共计28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抓获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某、莫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5.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是从犯,某某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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