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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陆某某、江某甲(已判刑)经商量,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租用挂着“**驾校”招牌的店铺二楼房间开设赌场,招引赌博人员先后用天九牌玩“斗牛”和麻将牌玩“推筒子”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万元。2017年5月5日18时许,民警接报后,在**街**号店铺二楼房间抓获陆某某、江某甲及赌博人员,并当场缴获赌资、赌具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江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6册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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