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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3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在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白坟埚队黄某某家楼处开设赌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及“斗地主”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20年3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陈某某、黄某甲和参赌人员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A等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1350元、赌具骨牌及扑克各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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