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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中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聚拢人气到其经营的**部,在**部旁边空地利用水泥砖、铁皮棚搭了一间房子,里面放了十多张椅子、桌子还有电视机、风扇,供人在里面休息、聊天。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召开后不久,有人提议开始“三公”赌博。陈某某知道后要求在此聚赌人员一天要给500元场地费,参赌人员同意后开始在其房屋内赌博。陈某某为了使赌摊不被公安机关查处,每次有人在其房屋内聚赌时,都到路口望风。 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开设赌非法获利九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九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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