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屯的一处龙眼树下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三公”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赌,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桌椅、赌具,收取台租从中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约有20人参与赌博。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从其开设的赌场中共获利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