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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在其经营的富兴商行内摆放两台电子游戏赌博机,从中获取月租,一台赌博机每月月租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摆放赌博机期间共获得月租7500元,其中夺宝森林赌博机摆放12个月,月租一共是6000元,水果赌博机摆放3个月,月租一共是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赌博机账本、游戏赌博机硬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随案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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