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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号,现居住重庆市江北区**家园****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侯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赌博。由蒋某某联系打牌人员并选择场地,被告人陈某某帮忙抽水钱和进行放水。二人对抽头盈利进行分红。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蒋某某通过打电话组织邀约谭某某、舒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在武胜县沿口镇翠屏仙都茶楼、新城宾馆605号房间、收藏家协会茶馆等地,采取打150元、300元一颗不等的老广麻进行赌博,从中每场抽取5颗牌钱。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二人共获利达2.4万余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镇**小区**栋**楼**号的出租屋内被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12月12日主动退缴非法获利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主动退缴非法盈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罚金5000元,法律适用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22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补充材料。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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