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四和村委会后面经营的小卖铺内,放置2台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取每场次20元的“水钱”,从中牟利。至2019年7月17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蔡某甲等人,缴获赌资1150元、自动麻将机2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证实材料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等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婕

检察官助理:周丹娜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1份,案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麻将牌1副,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