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户籍所在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同案人林某某开了一个额度为2万元的时时彩赌博总代理账户,后陈某某招揽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进行联系及结算赌资,陈某某以总投注额的0.2-0.3%的退水方式进行牟利。陈某某提供时时彩代理账户给姚某甲、姚某乙,提供时时彩会员账户给微信好友“好***”、“我的***”、“lin***”、“笑***”、“H***”、“龙***”、“暂***”、“Ax***”、“眼***”等参赌人员进行时时彩赌博。陈某某共接受参赌人员约600多万元的投注总额,从中牟利一万多元人民币。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刑事照片、支付宝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3.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项: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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