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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6********,广东汕头人,小学文化程度,家庭主妇,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现住汕头市金平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同案人林某甲(另案起诉)从“阿波”(情况不详)处获取“**”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开始担任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至2018年11月1日改为担任“**”赌博网站的总代理,担任总代理期间,其使用总代理账号开设下级代理账号,提供给下级代理用于发展会员,接受会员投注时时彩网络赌博,并发展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林某乙、鄞某某(均另案起诉)作为其下级代理,先后将“**”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bk****下和“广盛润”赌博网站总代理号bk****下的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乙、鄞某某等人用于发展会员,接受会员投注时时彩赌博,至2019月1月30日,其经营的总代理账号bk****、bk****接受的投注额合计约人民币3.5亿元。

2018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被林某甲发展为下级代理,先后担任“**”赌博网站和“**”赌博网站的代理,使用林某甲提供的代理账号bk****、bk****开设会员帐号供自己及下线彭某某用于投注时时彩网络赌博,至2019年1月30日结束时,其代理账号bk****、bk****共接受投注约人民币664万元,其中彭某某使用的会员账号bk****、bk****、bk****的投注额约为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日常在汕头市金平区**栋**房使用手机登陆“鼎盛”及“广盛润”赌博网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材料,“**”、“**”赌博网站的投注截图,提收笔录,勘验笔录,对同案人、参赌人员的照片、参赌人员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赌资转账记录、作案地点照片以及代理账户投注截图辨认附卷;

2、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

3、证人彭某某的证词;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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