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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陈某甲要赌博网站账户,被告人陈某甲向一名男子(在逃)拿了三个“**”足球外围码赌博会员账户c****、c****、c****转拿给同案人朱某某。同案人朱某某将上述三个会员账户交给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接受参赌人员足球外围码赌博投注。同案人朱某某与同案人吴某某约定,吴某某占三个会员账户输赢的30%,朱某某占三个会员账户输赢的10%。同案人吴某某将赌博会员账户c****、c****提供给参赌人员姚某某进行赌博投注,剩余会员庄户c****及其他途径获取的足球外围码赌博会员账户、六合彩外围码赌博会员账户用于自己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同案人吴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等处接受参赌人员姚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许某某、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足球外围码赌博投注。上述参赌人员投在同案人朱某某、吴某某等合伙做庄的赌博会员账户c****、c****、c****的投注额累计达266899元。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梯**房中及附近帮助同案人朱某某联系交接赌博网站会员账户及赌博输赢钱款。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通话记录,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巫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朱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同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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