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街**号。2016年8月9日因网吧不符合消防安全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缘徕网吧内长期放置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网管朱晓兰、王凯负责为赌博人员开机、兑换游戏币、积分、物品等,至2018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网吧内共有老虎机15台(经鉴定均为赌博机),其中4台正在网吧内正常使用,11台被用坏置放于网吧仓库,在开设赌场期间,陈某某共盈利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赌博机照片等;2.证人闫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经有关机关鉴定缘徕网吧内的老虎机均为赌博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缘徕网吧内长期放置老虎机(经鉴定均为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至2018年7月被查获时,赌博机共有15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孔 浩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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