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室。2002年0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6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9年1月23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海市**镇**路唐某某(已判)的铝合金店、**山脚下等地开设“三公”赌场,雇佣何某某在赌场上班,招揽肖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来赌场赌博,至2020年1月1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开了二十余天,抽头获利13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临海市杜桥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资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侯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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