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边锋麻将APP开设网络赌场,利用社交平台组建闲聊群“火麒麟娱乐”用于邀请赌客参与赌博。期间,其以收取台费的方式共计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闲聊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妍

20203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