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被微信号“wxid—coseffarowy12”介绍进APP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挖花”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0976元,后平台按充钻额50%返利给陈某某人民币5488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下午在温岭市箬横镇夜巴黎休闲会所北面路边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返现流水账目、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俞晨霄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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