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曹某某、谭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新居山上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共摆设二十天左右,抽取头薪计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受谭某某雇佣,为该赌场招揽、接送赌客、望风七、八天,参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阿明”、“赵某某”、夏某甲、林某某、余某某、夏某乙、李某某、曹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海 军
检察官助理:池 新 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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