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3日至4月30日、2019年6月14日至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6月1日至6月15日、8月12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与“二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每日在三亚市**路**茶艺馆**楼**等包厢开设赌场,以“换换麻将”等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客自摸一次,赌场抽水人民币40元。陈某某负责赌场的现场管理,收取“水钱”、服务赌客,提供现金给赌客周转,开包厢、用现金结算包厢费等,并领取报酬。2018年5月2日下午,赌客洪某某、王某某、卓某某、高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茶艺馆**包厢赌博,公安干警到现场将上述赌客及陈某某抓获,从洪某某等人身上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从陈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18200元及“水钱”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7400元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结算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洪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建虎
书 记 员: 石佳慧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联系电话:1387659****;
2.案卷证据伍册、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赌资人民币9000元公安机关已收缴,涉案赌资18200元及“水钱”200元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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