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小区**排**号,住天门市**路**单元**室。因赌博,2016年10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赌博,2020年7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小区**单元**室以及**室的活动板房内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桌,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桌抽成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并从中渔利。2020年7月22日,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陈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任某某、向某某等人,并扣押赌具“麻将”及筹码若干。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04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清单、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电子账单及账单摘录表格、认罪认罚具结书、视频截图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路**单元**室,联系方式1527114****。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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