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5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至26日期间,同案犯唐某某、丁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长沙县**镇**组的家里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李某某、赖某某(均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以“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请同案犯陈某乙、吴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望风看场。25日至26日,该赌场共计抽水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场地费2000元。
同月27日,同案犯唐某某等人将赌场转移至长沙县**镇**组村民彭某某家中继续组织参赌人员赌博,至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收缴赌资129100元,扣押8月27日所抽水钱30000元、作案工具一副麻将、一台点钞机和四台对讲机。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乙、丁某某、彭某某等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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