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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28日、31日及同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受郑某甲、郑某乙(均另案处理)雇请,经事先预谋,在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的山间空地开设赌场,并召集参赌人员吴某某、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该赌场以“牌九”(一种赌博方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郑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受郑某甲的雇请,为赌场望风、驾驶摩托车引领参赌人员进入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壹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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