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四川省仁寿县,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1995年5月15日因犯流氓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开翻牌机赌博场所,并商量找一个身体有缺陷或疾病的人来充当赌博场所老板。后陈某某找到王某某(已判),并承诺给王某某10%的股份。2019年9月6日,陈某某等人的赌博场所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口腔医院二楼的出租房内开始营业,该场所内放置具有上下分和以小博大功能的翻牌机19台、6座捕鱼机1台,聘请万某某负责上下分、收取赌资。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内当场挡获王某某、万某某和参赌人员1人,现场扣押19台翻牌机、1台6座捕鱼机,赌资5400元。
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7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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