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板娘”,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村**组。2015年至2016年8月,因赌博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四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下旬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甲(绰号“懂懂”)、邓某乙(外号“滔乃则”)、毛某甲(绰号“毛毛雨”)、毛某乙(绰号“毛东东”,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合伙在祁阳县大忠桥镇的十里村一养鸡场、韩家洲村5组张某某家养鸭场、杨家冲村6组蒋某某(毛某乙岳父)家、茅坪坊居委会9组毛某乙自家、星星村9组罗某某家、12组水厂旁及零陵区邮亭圩镇李家冲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扒船”的方式召集祁阳县城、大忠桥镇两地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召集祁阳县城的赌客及在赌场管理水钱,毛某乙负责联系场地、发牌抽水、安排人员望风,毛某甲负责接送赌客及和邓某乙参赌聚拢赌场人气,邓某甲负责赌场服务保障等。为吸引赌客,赌场免费提供烟水、晚餐、车辆油费等。赌场每局抽水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300元不等,累计抽水获利20万元左右。除去开支,按邓某乙、毛某甲、毛某乙三人各占一股、被告人陈某某和邓某甲共占一股进行均分。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人员在祁阳县大忠桥镇两塘村9组地段“扒船”赌博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照片;3.勘验笔录;4.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另案处理人员毛某甲、毛某乙、邓某乙、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人结伙,向他人提供场地等条件,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搏,从中抽头渔利20万元左右,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