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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宜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路**花园**座**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宜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9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2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陈宜钛伙同陈某甲、张某、施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黄某某、陈某己、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座**单元内,注册专门用于赌博的“兰亭序”微信群,以微信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全国各地的赌徒约100余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8922257元。其中被告人陈宜钛为该赌博群老板。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宜钛在湖南省江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支付宝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记录、同案犯判决书、抓获经过;

2.同案犯陈某甲、张某、施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陈宜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宜钛对案发地点、同案犯施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张某、林某某、陈某己、邱某某、陈某庚、微信账号、聊天记录的辨认;同案犯施某某、张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某对被告人陈宜钛的辨认。

5.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宜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宜钛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宜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宜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宜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璟

检察官助理:辛仲川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宜钛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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