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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左右,同案人林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一名叫“阿摆”的男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楼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招徕不特定人员进行“三公”赌博,并从赌局中按比例抽头渔利。同月4日左右,同案人郭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到赌场负责望风及带参赌人员上楼。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0700元,抓获参赌人员十二人。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至案发时,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939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西路***号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扑克牌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十二人的证言,同案人林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93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5951****。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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