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务,群众,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农场**队**号**单元,现住址连江县**镇**农场**队**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农场**队自己家的仓库内,以麻将牌拔饼比大小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约15天,共计抽头渔利一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13日16时20分许,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连江县**镇**农场**队被告人陈某某的仓库内,当场查获正在赌博的阮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等10人,并缴获赌资8100元人币。
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长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杨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卓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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