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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示范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许昌市示范区**办事处**村**组民宅作为场地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茶水等,从每局赌资中抽水营利。此期间陈某某组织实施赌博达10余场次,每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非法获利3万元。2020年3月27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赌资90715元,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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