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示范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许昌市示范区**办事处**村**组民宅作为场地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茶水等,从每局赌资中抽水营利。此期间陈某某组织实施赌博达10余场次,每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非法获利3万元。2020年3月27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赌资90715元,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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