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起,被告人陈某某与“彭某甲”(身份未查清)、彭某乙(未到案)约定以每个月支付陈某某300元做为场地费并按每卖出100个游戏币获利的10%做为提成,由陈某某在其店铺内摆放“彭某甲”、彭某乙提供的两台“快投王GD-900”水果赌博机供人赌博。2020年1月2日,陈某某所摆放水果赌博机的店铺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上述两台水果赌博机属于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经查,上述两台水果赌博机摆放的位置分别距离诏安县边城中学正大门168米、173米;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4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赌博机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设置2台赌博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秀华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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