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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和江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决定为“幸运飞艇”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收取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0.4%作为报酬。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QQ软件建立“纵横国际”赌博群,组织群内20余人在“幸运飞艇”赌博网站上投注。经审计,参赌人员投注数额累计人民币8781628.8元。被告人陈某某和江某某抽头渔利累计35126.5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顺昌县****酒店***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部、一体机电脑2台、黑色笔计本2本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厦门良邦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阅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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