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3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等人以霞浦县******号旁空地作为赌博场地,提供赌桌、赌具牌九等给参赌人员方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十多人进行“拔干”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00元。其间,被告人陈某某还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在赌场收取头钱等。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北壁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桌照片等物证;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通话清单、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辜某某、林某某等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等,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两次行政处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号(联系电话1767015****、15960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