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路,现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9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10日至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县**镇**路**中学对面一门面屋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打渔机1台(共8个操控位)、连线机1组(共8个操控位),雇请肖某某等人负责上分下注供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肖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款给陈某某结算资金151338元。陈某某分5次给肖某某支付赌场底金10776元,陈某某个人参赌转给肖某某赌资9700元,又分十次给肖某某现金共13300元,让肖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款给自己用于偿还信用卡。陈某某从赌场中非法盈利共计117562元。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渔机、连线机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账本记录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材料78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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