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23日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至8月10日间,魏某甲(已判决)在丹阳市**镇**村**号提供扑克牌为赌具供赌客魏某乙、沙某某、陆某某等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开设赌场11次,共计抽头渔利48700元。期间,魏某甲还安排王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为赌客放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魏某甲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丹阳市**镇**村**号的住宅提供魏某甲使用,从中非法获利19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魏某甲、王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庆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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