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建立“此男20-100七包1.5倍”微信红包赌博群,组织他人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在群内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群主以“免死”身份在群内抢红包进行抽头渔利,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3525.4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上交违法所得23525.4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和泰家园21号门口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交易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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