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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小区,于2020年10月26日始,担任境外欧博赌博网(环球360网站)代理,为李某某等人提供境外欧博赌博网站账号、提供上下分服务并接受投注,涉及赌资共计28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1年2月7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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