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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至同月27日,张某甲(另案处理)组织陈某乙黄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在云南省蒙自市文萃路玉禧大酒店内,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以赌“六明”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参赌人员任某某系在路桥使用手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提供热线服务至少10天,赌场平均每天抽头获利至少28000元,该热线总获利至少4万元。

2019年9月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航空记录、住宿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羁押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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