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至同月27日,张某甲(另案处理)组织陈某乙、黄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在云南省蒙自市文萃路玉禧大酒店内,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以赌“六明”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参赌人员任某某系在路桥使用手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提供热线服务至少10天,赌场平均每天抽头获利至少28000元,该热线总获利至少4万元。
2019年9月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航空记录、住宿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羁押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飞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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