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释放,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龙康街27号“搓两把”麻将馆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计189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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