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341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通过赌博的方式赢取钱财,先后在本村孙某某、肖某某家房屋内提供赌具,纠集、招引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为防止被警方查获,安排他人放哨。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陈某某等人在肖某某家进行“斗牛”赌博时被凤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收缴赌资3.1万元。后经查实,在该赌场参与过赌博的人员有宋某某、程某某、乔某某、吕某某等2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程某某、乔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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