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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47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手机、电脑作为工具为“135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利用手机微信为该平台作网络推广宣传、招募下级代理等。2020年2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作为赌博平台的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共计7000多元。经侦查,2020年4月14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虎门镇**广场对面**公寓**房抓获陈某某,并在该房内起获陈某某作案工具电脑1台、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移动储存硬盘一个)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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