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ManBetX万博体育”、“08VIP”、“九州网”等赌博网站的代理权之后,其在QQ群内推广自己的网站代理链接,由赌客通过其发布的链接在赌博网站上注册并投注赌博,陈某某则可以通过赌博网站的盈利情况与网站客服结算“抽水”以获利。经查,通过陈某某发布的赌博网站链接注册有效会员账号31个,赌客投注累计3800万余元。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其住处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房进行搜查,查获其开设赌场的电脑、笔记本、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网页截图、注册会员、投注金额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通恒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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