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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1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任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刑)合股合伙在博白县江宁镇合和村独墩队开设赌场,用扑克牌做赌具,以“二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18年9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当场抓获任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24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骰子8个及赌资人民币104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晓辉

                          检察官助理:庞锡猛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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